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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近日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规划引领,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科技团队,在安徽省创办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省人民政府可按规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

为营造敢于创新的法治环境,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开展创新改革,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还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