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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3号)(以下简称《退出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2017-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快推动“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同时引导一般制造业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调整退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财预〔2017〕18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51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延庆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资金由区财政局依据本区当年调整退出计划统筹市、区两级“疏解整治促提升”资金予以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北京市及延庆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作,加快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计划先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项目审批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具体负责研究制定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作方案、细化退出目录、年度资金申报要求和相关工作措施;指导调整退出企业属地乡镇、街道及中关村延庆园的土地利用和规划调整等重大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延庆国土分局、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工商分局、区消防支队、各乡镇政府和中关村延庆园等部门组成,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为调整退出企业出具污染物减排数据。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区环保局制定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年度计划;负责资金使用管理。

企业属地乡镇、街道、中关村延庆园负责上报辖区内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计划,组织辖区内列入年度计划的企业按规定期限完成调整退出,并做好企业调整退出后人员安置、转型升级等相关后续工作。同时按要求向联席会办公室提交企业调整退出资金申请材料。

第五条 为保障资金使用科学、公平、公正,联席会办公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初审、尽调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联席会成员单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大查处力度,通过执行差别电价等政策手段,依法依规推动企业疏解退出和调整升级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申报范围

(一)生产制造环节位于延庆区范围内,属于《退出目录》明确要求调整退出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二)生产制造环节位于延庆区范围内,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及延庆区产业规划要求的,列入调整退出年度计划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条件

调整退出企业为在延庆区生产经营,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般制造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调整退出年度计划,已完成主要生产设备拆除,达到无生产能力,且通过验收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二)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

(三)企业签订停产承诺。

第三章 资金标准

第九条 调整退出企业资金实行与企业税收贡献(35分)、用工人数(40分)、占地规模(35分)以及污染物减排量(40分)四项指标挂钩方式。企业综合得分(S)等于企业职工人数、税收贡献、占地面积和污染物减排量四项得分之和。按照企业综合得分情况确定档次,资金最高金额210万元。

调整退出企业评分标准:

(一)企业职工人数:以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调整退出企业出具的社保证明为依据(如企业上一年度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可采用近三年内正常生产年份任一年的社保证明;环节退出职工人数为退出环节涉及人数)。有职工但提供不了社保证明的企业按10分计算;有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退出企业出具社保证明的退出企业,在10分基础上按企业职工人数再行加分,在20人(含)以上的企业加30分;在15人(含)到20人的企业加25分;在10人(含)到15人的企业加20分;在5人(含)到10人的企业的加15分;5人以下的企业加10分。

(二)税收贡献: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为依据(如企业上一年度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可采用近三年内正常生产年份任一年的纳税凭证)。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得35分;在15万元(含)到20万元的企业得30分;在10万元(含)到15万元的企业得25分;在5万元(含)到10万元的企业得20分;在1万元(含)到5万元的企业得15分;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得10分;没有纳税额的企业扣10分。

(三)企业占地规模(环节调整退出企业不考核此项指标):是指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占地面积,以第三方公司实际测算面积为依据。在9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得35分;在7200平方米(含)到9000平方米的企业得30分;在5400平方米(含)到7200平方米的企业得25分;在3600平方米(含)到5400平方米的企业得20分;在1800平方米(含)到3600平方米的企业得15分;在18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得10分。 

(四)污染物减排量:是指企业调整退出减少的年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总和。以区环保局出具的污染物减排量为依据(排污数据采用企业上一年度排污申报数据或环境统计数据,如企业上一年度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可采用近三年内正常生产年份任一年的数据),污染物减排量在5吨(含)以上的企业得40分;在4吨(含)到5吨的企业得35分;在3吨(含)到4吨的企业得30分;在2吨(含)到3吨的企业得25分;在1吨(含)到2吨的企业得20分;在0.1吨(含)到1吨的企业得15分;在0.01吨(含)到0.1吨的企业得10分;在0.01吨以下的企业得5分;没有污染物减排量的企业得0分。

企业综合得分与资金数额对应表: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监管

第十条 已完成调整退出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属地乡镇、街道、中关村延庆园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经属地乡镇政府、街道、中关村延庆园初审合格后,由属地部门向联席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地部门出具的调整退出资金申请报告及确认书。

(二)企业调整退出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生产现场和设备拆除(前、中、后对比)的影像等相关材料。

(三)按照资金申请的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调整退出计划的企业完成调整退出后,由企业属地乡镇、街道、中关村延庆园提出验收申请,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

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调整退出企业的职工人数、污染物减排量等申请材料进行会审,并形成资金方案,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的名单,在延庆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联席会办公室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

获得调整退出资金的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接受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对弄虚作假、违反停产承诺、骗取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