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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匠”培育计划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培育“武汉工匠”高技能人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创新“武汉工匠”高技能人才成长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构建完善“武汉工匠”培养、评价、激励、使用、保障等工作机制,培养选拔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技艺卓越、带徒作用突出、业绩贡献显著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为“武汉工匠”,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为“三化”大武汉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武汉工匠”培育机制

1.加快培育平台建设。以企业行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为基础,搭建“武汉工匠”培养平台。依托重点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面向全市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提供公益性技能培训、实训和鉴定服务,按规定给予建设单位财政资金补助,为“武汉工匠”后备人才成长提供优质培养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强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高端职业技能培训,为“武汉工匠”储备后备人才,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者职工个人技能提升补助。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采取政府财政支持等方式,为企业培养一批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组织实施技师培训工作项目,加大技能提升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建立技能竞赛选拔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形成国内技能竞赛与世界技能大赛逐步接轨、竞赛标准与人才培养紧密衔接的“武汉工匠”竞赛选拔机制。对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养推荐的国家级一类竞赛第一名选手,直接评定为“武汉工匠”;对省市一类竞赛第一名选手,纳入“武汉工匠”优先选拔对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二)构建“武汉工匠”评价机制

1.推行用人主体自主评价。支持企业建立以技能导向为主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大力开展“企业首席技师”“企业技能专家”“企业技术能手”等评选奖励活动,将获奖人员作为“武汉工匠”选拔培养的后备人才,在政府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中作为优先选拔或者推荐对象,鼓励技能劳动者岗位立业、技能成才、争做“武汉工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委、市招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推进后备人才梯次选拔。向一线技能操作人才聚焦,完善多层次、可持续技能成才激励机制,形成“武汉工匠”梯次培育格局。深入开展“武汉市技术能手”“武汉市技能大师”“武汉市首席技师”评选工作,对入选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所在单位按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开展“武汉工匠”评选活动。从全市社会经济组织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长期工作在技能操作一线且获得省市技术能手等以上荣誉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评选“武汉工匠”,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左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武汉工匠”评选组织工作,经基层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文并颁发“武汉工匠”证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构建“武汉工匠”激励机制

1.加大“武汉工匠”奖励力度。给予“武汉工匠”人员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彰显高技能人才社会价值,营造全社会崇尚“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财政局)

2.拓宽“武汉工匠”发展通道。未获得高级职称的“武汉工匠”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直接推荐参评各级表彰活动。直接推荐“武汉工匠”人员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工匠”和各级政府专家津贴以及有关科技奖、专利奖、创新争先奖评选活动。支持“武汉工匠”人员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4.完善“武汉工匠”薪酬政策。鼓励企业参照中高层管理人员落实“武汉工匠”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鼓励企业推行“武汉工匠”人员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企业制定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办法,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激励机制,提高“武汉工匠”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5.提高“武汉工匠”政治待遇。推荐“武汉工匠”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动模范。推荐“武汉工匠”入选人员到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和科技协会等群团组织中挂(兼)职。将“武汉工匠”人员纳入市联系服务专家范围。(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

(四)完善“武汉工匠”使用机制

1.创造“武汉工匠”发展条件。支持用人单位设立以“武汉工匠”个人名字命名的工作室,对设立的“武汉工匠”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根据工作室项目产出绩效给予奖励补助。积极推荐“武汉工匠”工作室申报国家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支持“武汉工匠”技能领军。组织引导“武汉工匠”利用工作室等场所,带领开展联合攻关、技能创新、培训研修、带徒传技等活动。对指导竞赛选手取得优异成绩、带徒传技取得显著成果的“武汉工匠”,鼓励企业对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开发“工匠讲堂”特色课程。在全市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办“工匠讲堂”,组织“武汉工匠”研发特色课程,向广大技能劳动者传授技能技艺,传播“工匠精神”。“武汉工匠”特色课程经专家评审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4.打造“武汉工匠”精品品牌。对“武汉工匠”在技术创新中产生的重大技术成果、先进操作法,鼓励以发明人的名字命名,对符合发明专利申请条件的给予支持帮助,打造一批在国内有影响的“武汉工匠”品牌。保护“武汉工匠”通过革新改造、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形成的知识产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5.解决“武汉工匠”工作生活难题。积极为“武汉工匠”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提供便捷服务,对其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岗位,支持“武汉工匠”享受我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公安局)

6.提高“武汉工匠”福利保障水平。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包括“武汉工匠”在内的各类人才办理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支持企业组织“武汉工匠”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同时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优先推荐“武汉工匠”参加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国内外研修培训、技能交流、出访考察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7.推进“武汉工匠”继续教育培训。支持用人单位编制“武汉工匠”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武汉工匠”参加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等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从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格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武汉工匠”培育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督办检查,凝聚工作合力,推动“武汉工匠”培育计划深入实施。

(二)坚持政策引领,强化财政支持。通过行业规划和政策引导,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待遇,创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成功的社会条件。“武汉工匠”培育计划所需奖励、补助和补贴资金,纳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规范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营造良好环境,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利用网络、视频、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武汉工匠”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以执着专注、敬业奉献、推陈出新、精益求精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工匠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