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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9月14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立足“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这一核心问题,推出8项举措11个政策点,致力营造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良好的融资生态环境。为进一步细化政策的申报流程及标准,我办组织起草了《<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前期,《实施细则》充分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辖内银行、担保等机构代表的意见,并予以研究吸收采纳。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事项

《实施细则》共包括四大补贴项目,具体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无还本续贷支持项目”、“过桥资金贴息项目”、“企业发债融资补贴项目”。每个项目具体包括“扶持对象”、“扶持标准”、“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和“申报审核流程”五个部分组成。《实施细则》在《若干措施》规定的扶持要求、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一是根据《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无还本续贷”的定义,并有针对性地完善了企业的申报材料(无还本续贷的新旧借款合同)。

二是根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放“过桥资金”的主体为其下设全资、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故在《实施细则》中,将“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范围进一步明确。

三是鉴于实际情况中,无还本续贷、过桥资金的借款人除了小微企业,还有小微企业主的经营性贷款,故在《实施细则》中的“无还本续贷”、“过桥资金”扶持项目中增加了“小微企业主的经营性贷款”。

四是根据《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界定“债券融资工具”的范围。

五是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企业划型标准,对《实施细则》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