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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落实《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打造具有鲜明宝安特色、产业深度融合、风控机制完善的金融发展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制定《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次“实施办法”编制工作是在总结我区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考虑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修订的目标如下:

(一)问题导向原则。着重针对宝安区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问题,按照“短板和问题-?金融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真实需要-?针对性措施”这一逻辑链条提出对应措施,做到政策有的放矢。

(二)重点突出原则。加强对重点领域的资助,减少“撒胡椒面”政策,加大对重点持牌金融机构、重点金融楼宇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三)条款刚性原则。进一步刚性、明确项目的资助标准,原则上减少区级认定、专家评审、打分评定等项目,补贴金额直接与企业的实缴资本、投入等指标挂钩挂钩。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参考了《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及其他城市、其他城区的金融扶持措施,着重从金融业自身发展壮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宝安特色金融细分领域、金融监管服务体制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对应措施,共有十一条。具体内容解析如下:

(一)促进金融业自身发展壮大部分,含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共4条。

1、第一条为“引进重点持牌金融企业”。参照深圳市政策,通过优化招商和服务机制,为重点金融机构提供便利、高效的政府服务。宝安区金融业总体规模偏小,同时法人金融机构匮乏。促进宝安区金融业自身发展,首要问题需要解决金融业规模偏小、独立法人机构偏少的问题,因此,参照深圳市政策,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含民营)、证券、保险金融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从奖励比例来看,深圳市政策分为4档(实到资本2亿元以下,2-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各个档次比例从1.25%-2.5%不等,且比例分布不均衡,为此,在我区政策中直接将比例调整至实到资本的2%,保持了奖励标准的一致性,且便于操作。从奖励最高限额来看,深圳市、罗湖区奖励最高为5000万元,福田区、南山区奖励最高为5000万元,为提高对重点金融机构的落户吸引力,参照深圳市、罗湖区标准设置为5000万元。

2、第二条为“丰富多层次金融业态”。本条款在第一条基础上,加大对由金融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其他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包括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行、资信评估(评级)四类由地方金融部门审批的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从奖励方式来看,参照深圳市和其他区政策,按照实缴资本按照1%的比例,采用一次性奖励方式。从奖励额度来看,参照深圳市和其他区政策,最高额度设置为500万元。

3、第三条为“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目前,我区政策体系中缺乏对金融领域人才的引进和奖励政策,该条款主要明确金融人才引进和扶持导向,具体后续可由人才引进职能部门专门制定政策执行。(目前深圳市金融人才正在制定中,尚未出台)。支持在宝安区举办金融领域高端论坛或其他行业活动,可以有效借助论坛活动的影响力,招引金融机构落户,推介宝安区营商环境,加强行业交流。

4、第四条为“拓展金融产业集聚空间”。目前,我区金融产业聚集度不高,为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设施齐全、条件优越、示范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制定本条款。从奖励模式和额度来看,参照原工业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奖励标准,按一次性奖励,最高给予200万元。从奖励模式和额度来看,以参照市政府奖励标准,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补贴。此外,该条款鼓励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机构通过购置土地自建、购置、建设办公用房的方式拓展产业空间,奖励模式和额度均参照深圳市政策奖励标准制定。

(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部分,含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共4条。

1、第五条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核心问题是要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渠道之一是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该条款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或挂牌。从奖励模式和额度来看,在原产业政策上调整优化。发行债券是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另一种方式,该条款主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

2、第六条为“壮大金融超市融资平台”。金融超市是我区畅通间接融资渠道的特色措施,通过完善金融超市线上、线下功能,进一步做大做强该融资平台,为我区企业间接融资提供便利。

3、第七条为“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企业同时还面临融资贵的问题,本条款主要加大企业融资补贴力度、优化贷款贴息申报流程,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从奖励方式来看,对融资利率超过基准利率部分给予补贴,维持企业合理融资成本,也防止套利。从奖励额度来看,从原有政策中50万标准提高到最高100万元,加大了扶持力度。同时,在贷款贴息基础上,对风险补偿进行了完善,鼓励企业信贷时引入第三方担保,同时对担保费予以补贴,奖励方式和奖励额度参照了贷款贴息的标准和额度。

4、第八条为“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该条款主要考虑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通过杠杆作用放大资金,带动资本投向我区重点领域。具体方式在《宝安区政府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体现。同时,鼓励股权投资资本投向我区实体企业,对获得股权投资的标的企业,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奖励方式来看,分为二档,分别针对一般标的企业,获得我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做到导向明确。从奖励比例来看,针对不同档次不同对象,分别按照1%、5%进行测算。从奖励额度来看,分别设置最高额度为500万元、1000万元。

(三)发展宝安特色金融细分领域部分,含第九条,共1条。

1、第九条为“发展宝安特色金融领域”。福田、罗湖具备银行业、证券业的雄厚基础(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深交所),南山区科技金融、创投发展领先。同其他城区相比,宝安区金融业在传统金融领域不具备先发优势、规模优势,需结合产业特点着重发展新兴特色金融分支。为此,结合宝安区制造业、物流业等产业基础较好的特点,着力发展供应链金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特色领域。从奖励方式来看,按照为我区企业融资金额1%来计算,引导该类企业对我区企业融资和服务力度。从奖励最高额度来看,参照深圳市、南山区等政策的制定额度。

(四)金融监管服务体制建设部分,含第十条,共1条。

1、第十条为“加强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本条款主要根据2017年深圳市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加强金融工作力量,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合金融监管和服务职能,配合全市开展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排查、验收等工作。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是宝安区金融领域的主要风险,给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金融秩序带来极大的威胁。为此,参照深圳市政策,本条款加大非法集资查处力度,降低举报奖励认定流程,鼓励社会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从奖励额度来看,深圳市最高奖励额度是20万元,但是认定的流程很长,目前还没有奖励案例,我区政策将简化流程,降低最高额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五)最后部分为附则,含第十一条,共1条。主要为本“实施办法”规程制定授权、有效期、解释单位等格式条款。

四、涉及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宝安辖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或向我区企业投资的特定金融机构或金融分支机构,具体以条款和操作规程规定。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什么时候可以申报相关扶持项目的资金资助?

答:有关政策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需要申请相关资金资助的企业可登陆网站定期关注有关动态,并按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

(二)问:所有申请人均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吗?

答:考虑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几类金融企业组织架构的特殊性,在具体条款中,这几类金融机构的市一级分支机构也纳入奖励申请范围,请以具体申请项目为准。

六、有关名词解释

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宝安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市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宝安区设立注册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